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自109年7月1日起,可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於編製遺產清冊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程序前或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前,可攜帶1.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2.遺產管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至各地區國稅局或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以確認於被繼承人死亡日金融遺產的餘額、餘股狀況,無需再奔波各金融、證券代理商等機構,大大降低漏列遺產清冊財產或漏報被繼承人遺產稅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15日過世,死亡時並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債權人乙君聲請法院選任A君為甲君的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於114年1月15日裁定確定,A君既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即具有申請被繼承人甲君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的資格,可檢具前揭證明文件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提出申請。(二)至於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因A君已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可以申請延長到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倘無法如期申報,務必於前揭規定的申報期限屆滿前,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如有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申報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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