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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於查獲前提出檢舉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應就其未取得憑證金額處5%以下罰鍰。倘因他人銷售時未給予銷項憑證,致營業人本身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得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期查獲甲供應商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給予乙營業人,乙營業人說明曾多次向甲供應商索取統一發票未果,亦未提出檢舉,遭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730,000元罰鍰,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遭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為維護營業人自身權益,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倘供應商拒絕開立時,應檢據具體交易事證,向供應商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經確認屬實者,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銷售稅課 詹雅琪
電話:(05)5345573轉31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11-25 更新日期:2025-11-25 點閱次數: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