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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提醒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下稱本作業),應備妥受控交易合約,在預訂辦理調整之貨物進口時,於報單申報暫訂價格及註記相關事項,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海關提出正式價格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且應就同樣貨物作趨勢一致及相同之調整,由海關依關稅法第2章第2節關稅估價規定核定貨物完稅價格。
    關務署說明,自109年度起實施本作業,迄今已3年餘,為符合財政部實施本作業以調和各稅之政策,海關辦理本作業均將核定結果通知相關國稅局,俾利關稅及內地稅相互勾稽。另為使各關辦理完稅價格核定作業更為順暢,提高案件審核效率,於112年9月12日邀集會計師公會(事務所)、相關營利事業、賦稅署及國稅局等舉辦「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說明會,籲請營利事業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1. 受控交易參與人應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因素達成協議,以利會計年度開始後,辦理進口貨物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宜。上開協議應使海關知悉預定辦理調整之貨物項目或集團品牌,如年度期間內因情事變化致協議內容變更者,請於海關有檢視需求時提供資料,俾符合規定並兼顧商貿實務。
  2. 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申請核定完稅價格時應就全年度利潤、進口報單及同樣貨物完稅價格進行綜合考量,對同樣貨物作趨勢一致及相同調整,且應避免將全年度利潤集中於少數報單調整,以符合關稅估價規定意旨。另貨物因產業營運模式致每季或半年有不同訂價方式者,亦請詳實說明相關訂價理由及方法。

    關務署最後提醒,因應112會計年度即將結束,請辦理本作業之營利事業提前檢視利潤情形,及早就本年度貨物完稅價格調整範圍準備相關申請資料,並對同樣貨物作趨勢一致之調整。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署及各關承辦窗口。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光惠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8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3-10-04 更新日期:2023-10-04 點閱次數: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