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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當年度若採合併申報,配偶所得應確認匯入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於課稅年度中結婚,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選擇合併申報,配偶之所得資料不會自動匯入報稅系統,須由申報人自行輸入或經由配偶身分認證後匯入所得資料,如因疏忽漏報,將依法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結婚,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於申報系統輸入配偶資料選擇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未輸入其配偶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72萬餘元,經該局查核後補稅3萬餘元,並裁處罰鍰4千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第一次與配偶合併申報,誤以為報稅系統會自動帶入配偶所得資料,並無逃漏稅意圖,不應受罰。案經該局以甲君係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報稅系統申報,系統於所得及扣除額下載注意事項即註明「您與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並於自行輸入配偶基本資料及勾選結婚登記時,出現紅字標示「112年度結婚或離婚登記者,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填寫配偶資料即為合併申報,配偶所得亦應匯入申報。」等提醒文字,甲君未核對申報內容即上傳送出,致生漏報情事,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應詳閱系統提醒並逐一核對申報內容,確保資訊完整無誤,如發現有漏報情形,請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以免事後遭補稅與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9-01 更新日期:2025-09-01 點閱次數: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