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若有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保健食品、化妝品、眼鏡等,因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該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所以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美至甲眼科診所就診,除支付診療費用外,並向該眼科診所購買保健食品及眼鏡,因銷售保健食品及眼鏡係屬一般商業行為,倘甲眼科診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醫療院所提供非醫療業務範圍之貨物及勞務,應儘速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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