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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金控)本(110年7月26)日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銀)案所發聲明之回應

  財政部表示,台新金控本日對於彰銀股權投資之相關聲明,恐造成外界誤解,特提出澄清說明如下:

一、台新金控於110年間基於經營決策考量,併購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德信人壽),並承諾全數處分彰銀股權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該項投資為台新金控依其營運發展需要所為之投資評估決策,其投資成本效益及利弊得失,自宜自行承擔,尚與財政部無涉。

二、就台新金控所稱投資彰銀股權之損益須計入當初籌措資金所需之成本乙節,財政部表示,依會計原則,長期投資之取得成本包括成交價格及交易成本,不包含融資買入之利息。交易成本包括支付顧問或代理人之手續費與佣金,以及規費、稅捐等。而融資買入之利息(舉債之融資成本)屬財務成本,因買方使用之財務槓桿程度而異,非屬交易成本,於財務報表表達時,係歸屬期間費用,不應作為投資彰銀股權之取得成本,此點應特予澄清。

三、財政部強調,就台新金控投資彰銀有無虧損情事,業於110723日新聞稿明確說明台新金控仍有投資利益,並無虧損問題,與蘇院長揭示的「不吃虧退場」之善意處理原則相符。

四、財政部表示,財政部對於台新金控基於經營決策考量,併購保德信人壽,給予誠摯之祝福,對於與台新金控間之訴訟,雙方業同意由最高法院進行調解,希望達成止爭息訟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組長羅幸榮

聯絡電話:(02)2322-8086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庫署 發布日期:2021-07-26 更新日期:2021-07-26 點閱次數:1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