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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來電詢問,於網購平台上銷售商品,消費者以該平台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持該平台給予之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故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抵後金額)填列。營業人之後收取網購平台業者撥付之折抵款項時,再依該金額開立發票予平台業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網購平台上向甲公司購買商品,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小明以該平台之抵用券折抵100元,則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時,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100元,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即折抵後金額)填列900元(如圖示)。甲公司之後收到網購平台業者撥付100元時,再開立金額100元之統一發票予平台業者。

案例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實際收取之金額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以避免因金額開立錯誤而受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世安利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0
撰稿人:劉佳榕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5-15 更新日期:2025-05-15 點閱次數: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