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國內消費市場日益多元,許多產製廠商為因應節慶或市場需求,投入生產應課徵貨物稅之產品,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同條例第23條規定於貨物出廠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稅款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遏止逃漏稅捐,國稅局每年均會透過市面稽查或實地盤點等方式稽查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是否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及有無短漏報貨物稅情事。該局列舉常見違章樣態如下: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應稅貨物有視為出廠之情形(例如:在廠內消費),漏未報繳貨物稅。
該局提醒產製廠商應主動檢視產製產品是否符合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並善用預先審核機制,以確保課稅適用正確。如有短漏報稅款情事,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對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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