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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或設備,取得國外廠商給付之佣金,無零稅率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或協助國內廠商向國外供應商進口原料、設備等,雖自國外廠商取得外匯佣金或外匯收入款證明文件,惟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其提供勞務取得之外匯收入不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適用條件,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A公司進口自動化設備,並與A公司簽訂服務佣金合約書,協助A公司處理設備後續安裝及保固期間內技術服務,其取得A公司給付之外匯佣金收入及服務收入,自行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惟因該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係在中華民國境內,且購買設備營業人非保稅區營業人,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依財政部75年5月5日台財稅第7545545號函釋規定,甲公司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甲公司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如有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者,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8-20 更新日期:2025-08-20 點閱次數: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