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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貨物入境以廠商名義辦理進口之報關程序

    入境旅客申報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貨物,如須以廠商名義辦理進口報關者,入境時應先至紅線檯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後,再依關稅法第17條規定辦理進口貨物報關事宜,該貨物經加封後暫時寄存於海關倉庫,由廠商或其授權代理人,於入境日起1個月內,持憑海關核發之留關待辦收據及相關文件,向海關辦理留關待辦行李提領手續,說明如下:
一、受理單位:臺北關稽查組服務課
二、受理掛號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
三、洽詢電話:
   1.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03-3982298
   2.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03-3983391
   3.臺北松山國際機場:02-25464698
四、報關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留關待辦手續行李收據正本。
   2.轉讓書1份:讓與人(即旅客)應簽名或蓋章,受讓公司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3.旅客本人之護照影本。
   4.委託書或個案委任書(報關行用)1份:委託人及受委託(任)人均須蓋章(公司須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報關行則須備報關證。
   5.商業發票(INVOICE)正本1份:須賣方公司人員(即國外供應商權責主管)簽章;倘為影本,請加蓋受讓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6.裝箱單(PACKING LIST)1份:貨物2箱以上須檢附。
   7.輸入相關文件:
   (1)涉及簽審(輸入)規定之貨物應檢附其他機關核准之輸入許可證或同意文件。
   (2)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進出口資格之廠商,其進口之貨物總完稅價格逾美幣2萬元以上者,尚應檢附該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I/P)始可徵稅放行。
   (3)其他:如進口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入境時應主動申報並檢附出口國CITES管理機關核發之CITES文件;如亦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物種,應同時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陸域)或海洋委員會(海域)核發之野生動物進口同意文件。
   8.進口報單1份:如需留底聯,須加附1份。以公司名義自行報關者,須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關務署臺北關表示,按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9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得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倘於入境前即預先以廠商名義填具進口報單者,由現場海關據報單申報事項查驗無誤後放行,毋須辦理留關待辦手續。

 


業務承辦單位:稽查組  聯絡電話:398-3391 
新聞聯絡人:謝宛容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04-20 更新日期:2021-04-20 點閱次數:3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