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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間資金往來之利息列報應注意事項

企業資金往來型態多元,常見對關係人以無息或低利貸與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對關係人貸與資金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應依貸出資金之來源性質自行依法調減利息費用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若對關係人有資金貸與或其他應收款項,未按常規收取利息或利率顯著偏低,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1月1日以「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無息貸與子公司,臺灣銀行基準利率為3.244%,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設算利息收入32.44萬元(1,000萬元x3.244%)。若甲公司貸與子公司之資金係向「銀行借款」,再無息轉貸與子公司,甲公司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40萬元(1,000萬元x4%)調減利息費用40萬元。

該局呼籲,企業規劃資金調度時,應釐清貸款資金來源性質外,並建立明確資金流向紀錄與合理利率依據,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洽詢。

 

提供單位: 鳳山分局

聯絡人:柳秀英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80

撰稿人:林飛鵬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9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3-09 更新日期:2026-03-10 點閱次數:3687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