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下稱審核要點),適度放寬適用對象及條件,符合條件之非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為鼓勵非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財政部114年5月28日以台財稅字第11304694180號令修正審核要點適度放寛適用的對象及條件,以維護就醫民眾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權益。審核要點的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適用對象:
原申請適用對象為尚未加入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及診所),本次修正放寬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亦得申請適用。
(二)縮短核實認定年度:
將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縮短為提出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三)明定申請期間:
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得自前1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其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申請年度開始適用。
(四)增加廢止核定適用條件:
為確保醫療(事)機構符合依法設置帳簿憑證之規定,增訂「自認定適用年度起任一年度未依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帳簿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未符合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或有未符合審核要點第4點第1款或第2款規定情事」之廢止核定適用條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高非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之意願,凡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且無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其執行業務所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呼籲,審核要點已放寬適用對象及條件,為維護患者(即納稅義務人)權益,請符合條件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