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表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經總統於107年5月2日公布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修法後所規範之化粧品範圍涵蓋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及清潔身體之製劑,意即將非藥用之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潔製劑均納入管理。
本次修法並將「含藥化粧品」之名稱,修改為「特定用途化粧品」。將其明確定義指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除衛生福利部另有規定之外,其含有之特定用途成分應符合「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之規定。以往輸入特定用途化妝品無論數量、用途皆需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許可證,此次修法後,如屬個人自用且符合一定數量(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36瓶),得以免證代碼DHM99999999507通關。
該關進一步表示,進口人如不確定進口貨品是否屬特定用途化妝品,建議於通關前備妥相關資料詢問主管機關確認貨品屬性,以免延誤通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諮詢服務電話:(02)2787-8200)。貨物通關如有任何疑問,可逕洽相關業務聯繫窗口,將有專人提供即時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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