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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具的醫藥費單據,並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17萬元,其中115萬元屬受扶養親屬乙君醫療費,經該局查得乙君該年度因疾病就醫支出,業經保險公司理賠給付75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42萬元(即117萬元-保險給付75萬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後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另補充說明,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已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適度放寬「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適用條件,符合修正後條件且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倘經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納稅義務人取具該等機構的醫療收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民眾如須查詢「財政部核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相關資訊,可至該局公告專區,查詢全國經財政部核定之醫療機構名稱、地址及適用年度等資料。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醫療機構有申請適用前開審核要點規定的輔導需求,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8-20 更新日期:2024-08-20 點閱次數: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