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已於本(109)年1月1日施行,各關業依該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公告由各關業務一組作為承辦單位。為利業者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申請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業者可自行或以郵務方式,將申請書送達任一海關服務處所,海關將視案件情況,轉由適當之關區核辦。
財政部關務署又表示,依該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通關時申請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之營利事業,於貨物放行提領前,須填具「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為符合業者申辦所需,修正該申請書之申請事項、聲明事項、法令依據等欄位,增列「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等相關項目,供業者勾選;並於注意事項欄位第2點增列說明,提醒業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詳附件)。
另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所提正式發票所載價格,未必有受特殊關係影響之情形,爰於進口報單第26欄特殊關係欄位新增代碼「138:有特殊關係,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案件」,已完成預告作業,將於近期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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