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課稅捐之復查決定或非核課稅捐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可運用財政部網站之「線上聲明訴願」方式聲明不服,惟仍須於聲明之次日起30日內,將紙本訴願書及相關附件補送至財政部。
該局說明,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及第57條規定,訴願人應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或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送件,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倘訴願人在上開所定期間向前揭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惟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不服該局114年4月30日送達之復查決定,並於114年5月17日線上聲明不服,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57條但書規定,應於線上聲明之次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訴願書,即自114年5月18日起算,補送訴願書之末日為同年6月17日,惟甲公司遲至114年6月23日始補送紙本訴願書至財政部,未符訴願法定程序,而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
該局呼籲,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必須載明法定事項,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而「線上聲明訴願」僅有就行政處分為不服表示之法律效果,是請務必於線上聲明訴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訴願書。
(聯絡人:法務組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