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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賣債權所獲取收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債權或權利如有利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間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向A君購入以不動產擔保的債權(債權本金2,500萬元),因債務人乙君遲遲無法清償到期的借款,甲君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抵押擔保的財產,114年度經法院拍賣乙君不動產,甲君自法院獲償分配款2,980萬元,其中本金2,500萬元及利息480萬元,大於其債權購入成本2,000萬元,甲君應於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2,500萬元-2,000萬元)及利息所得480萬元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補充,個人間因買賣債權或權利如有利得,因該利得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的所得,不會在所得稅申報期間查調的所得清單內,民眾仍應將收取的財產交易所得,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9-30 更新日期:2026-09-30 點閱次數: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