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健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制度,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受贈人權益,並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明確規範納稅義務人及稅負承擔方式,落實憲法平等權、財產權及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本次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修法重點如下:
一、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由受贈人比例負擔遺產稅,避免稅賦轉嫁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由各受贈人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負擔遺產稅額,避免其他繼承人承擔。倘受贈財產已移轉或滅失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負繳納義務,使計稅與徵稅基準一致。
二、前項受贈人,不因不具備繼承人身分而得免除應負擔的遺產稅賦
不論受贈的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受贈人為繼承人以外的特定親屬(例如媳婦、女婿等),均由稽徵機關直接發單課徵遺產稅。
三、刪除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將其定位為「程序代辦人」
明定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保障其申報、納稅及提起行政救濟的權益。修法之後,遺囑執行人雖不具備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身分,但仍得「代表」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繳納稅款及申請復查等事項。
四、明定過渡條款,防杜空窗期避稅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5年9月12日新法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的繼承案件,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如有「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情事者,仍應適用受贈人負擔遺產稅額的規定,重新依該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應負擔遺產稅額,並開立獨立繳款書直接向該拋棄繼承的配偶追繳遺產稅,以防杜納稅義務人於修法空窗期不當規避稅賦。
該局就受贈人比例負擔遺產稅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9月13日過世(屬新法修正後案件),死亡時遺有存款及股票共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甲君死亡前2年內分別贈與配偶現金1,800萬元、大兒子土地1,500萬元及媳婦房產500萬元,共3,800萬元。甲君過世後,配偶與大兒子均拋棄繼承,法定繼承人僅剩小兒子及女兒2人,本案遺產稅分攤計算如下:
一、遺產總額與稅額計算:
遺產總額為6,800萬元(其他遺產3,000萬元+生前贈與3,800萬元)。扣除免稅額1,333萬元及扣除額250萬元(已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2+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後,遺產課稅淨額為5,217萬元,按10%稅率計算,應納遺產稅額為521.7萬元。
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負擔稅額:
| 納稅義務人 | 身分/受贈項目 | 財產金額/遺產總額 | 應負擔遺產稅額 | 課徵方式 |
|---|---|---|---|---|
| 配偶 | 受贈人(拋棄繼承)現金1,800萬元 | 1,800萬元/6,800萬元 | 138.1萬元 | 對受贈人發單課徵 |
| 大兒子 | 受贈人(拋棄繼承)土地1,500萬元 | 1,500萬元/6,800萬元 | 115.08萬元 | 對受贈人發單課徵 |
| 媳婦 | 受贈人(非繼承人)房產500萬元 | 500萬元/6,800萬元 | 38.36萬元 | 對受贈人發單課徵 |
| 小兒子與女兒 | 共同繼承人存款及股票3,000萬元 | 3,000萬元/6,800萬元 | 230.16萬元 | 小兒子與女兒2人共同負擔遺產稅 |
| 合計 | 521.7萬元 |
該局特別提醒,新法修正後繼承人雖拋棄繼承,但若於死亡前2年內受有贈與,仍無法免除分攤遺產稅的法定義務,民眾如對新修正法令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修法資訊,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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