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說明,反傾銷措施係為協助國內業者因應國外進口產品傾銷致損害我國產業,所採行的貿易救濟措施,財經二部辦理反傾銷稅調查案均遵循世界貿易組織(WTO)反傾銷協定、關稅法第68條以及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踐行法定調查程序,兼顧調查公正性及維護產業權益。
關務署表示,課徵反傾銷稅對申請之國內產業有利,惟對進口商、下游產業甚或最終消費者,恐因稅賦增加而產生不利效果,因此,財政部及經濟部辦理傾銷調查案均須依前揭規定踐行法定調查程序,包括產業是否受有損害初步調查、傾銷初步調查、傾銷最後調查、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及評估課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若經調查結果確有傾銷並致我國產業損害,始得對該進口貨物課徵反傾銷稅。
針對外界關切調查時程是否偏長,關務署表示,最近3年我國反傾銷案件辦理時程平均約386日,較美國(約418日)及歐盟(約409日)為短,辦理時效優於調查人力相對充裕之美歐等國。另為兼顧受損害產業權益,反傾銷協定及上開實施辦法均訂有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規定,即初步調查結果有傾銷事實及損害我國產業的案件,為防止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得自初步認定公告日起(最長約6個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反傾銷稅課徵與否影響眾多利害關係人,辦理機關必須審慎審查。經濟部於評估產業損害及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時,需審查國內產業及利害關係人正反雙方所提資料、實地調查及舉行聽證等;財政部辦理傾銷調查時,須給予利害關係人20日表達意見及應訴申請、國外受調查廠商至少30日提供其最近1年銷售及成本等答卷資料、並於法定調查期限內給予其合理延期及補件時間,最後調查階段亦會赴國外受調廠商營業處所實地驗證其提供數據之真實性,以正確計算傾銷差率。為驗證各階段利害關係人提供資料正確性及合理性,實需合理時間審查,財經二部均已在法定時程內加速辦理。
關務署強調,將持續秉持「依法行政、審慎辦理」原則,平衡國內產業保護與國際貿易規範遵守之需求,守護產業發展與確保全民經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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