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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保險理賠之醫藥費不得再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審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有民眾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用中包含已受保險理賠部分,多申報列舉扣除額致應補徵稅額情形。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之醫藥費,非屬醫療性質之支出不得計列,醫藥費支出如已受領保險給付,所為支付已獲彌補,且保險給付不課稅,是不得再為扣除額申報。該局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369】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王健昌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 稿 人:江育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564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9-12-30 更新日期:2019-12-30 點閱次數: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