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表示,泰國於本(111)年2月8日簽署大麻除罪化之行政命令,將於公告120日後生效,屆時泰國將成為亞洲首個大麻除罪化國家;目前泰方僅管制各項產品之大麻萃取物四氫大麻酚(THC)含量須低於0.2%,並未明文規定特別標示大麻成分。
該關進一步表示,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大麻列為第二級毒品,禁止於國內持有或攜帶大麻及其產製品入出境;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該關再次呼籲,我國明文規定禁止攜帶或持有大麻及其產製品,請民眾赴泰國旅遊時,切勿購買含大麻成分產品攜帶或郵寄回國,以免觸法而遭處重刑。
業務承辦單位:稽查組 聯絡電話:03-3922293
新聞聯絡人:謝宛容 聯絡電話:03-398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