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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免徵營業稅 認定範圍報您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支持農業發展,穩定畜牧及漁業產品供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營業人銷售飼料可免徵營業稅,惟免徵營業稅之飼料需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之規定,該局於查核實務中發現營業人主張銷售免稅飼料,因無相關證明文件而經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供給家禽、家畜或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飼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營業稅: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五、經行政院農業部個案認定者。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銷售飼料業務,惟其銷售之產品無法提供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飼料之證明文件,不符前揭免稅規定,經查獲112年間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180萬元,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核有漏稅之情事,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徵營業稅額9萬元及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符合前揭規定範圍之飼料方可免徵營業稅,並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或課稅別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11-20 更新日期:2025-11-20 點閱次數: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