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今(20)日修正公布娛樂稅法第2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重點為刪除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之娛樂項目,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授權地方政府得予以停徵,同時調降舞廳、舞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並定明由財政部公告其他課稅項目。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基於稅制合理化目的及地方財政自主考量,刪除娛樂稅部分課稅項目及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應有助周邊產業繁榮、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及經濟成長,進而帶動整體稅收增加。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落實政策利民之美意;另外,該部近期將就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之其他課稅項目辦理公告,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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