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籲請出口業者報運貨品時,確實依規定申報商標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出口人輸出之貨品,凡貨品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有商標標示者,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如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或「NO BRAND」,以免違反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等規定而影響貨品出口通關。

高雄關進一步指出,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高雄關提醒業者,經海關查明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商標案件,涉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依該法第28條規定,予以警告、罰鍰或停止一定期間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等處分。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謝股長
電 話:07-8057010#708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5-08-20 更新日期:2025-08-20 點閱次數: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