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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可評估有利選擇申請放棄適用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水產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販賣免稅的生鮮水產品及應稅的加工食品,因兼營銷售免稅及應稅貨物,其購買營運所需的固定資產及包裝費、物流費等營業費用所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依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屬於免稅貨物部分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反而會增加免稅貨物的成本,為避免影響價格競爭力,應如何申請放棄適用免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免稅貨物或勞務,雖然在銷售時不課徵營業稅,但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有關的進項稅額,或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之進項稅額,也不能扣抵銷項稅額,該不能扣抵之進項稅額勢必轉入成本,在利潤考量下,必需提高售價;另就購買免稅貨物之營業人而言,若將購入免稅貨物加工變成應稅貨物,於出售該貨物時,將按5%稅率課稅,因無貨物相關進項稅額可扣抵,其產品價格將產生變化,不利於銷售。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營業人放棄適用免稅,原免稅貨物改為應稅銷售後,相關進項稅額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即可申報扣抵,並可減少應稅、免稅銷售額區分及兼營調整等作業。因此,營業人可評估放棄適用免稅是否較符合實際經營需求,但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在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考量自身交易型態及客戶結構後,認為放棄適用免稅較為有利,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曾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0

撰稿人:王先生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8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10-19 更新日期:2026-10-19 點閱次數: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