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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個人牙病之醫療費可否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張小姐來電詢問: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將近,於整理該年度支付醫藥單據中發現有牙醫診所開立之治療牙病收據,是否可於今(109)年申報時列舉扣除醫藥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者,可憑其出具與醫療行為有關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則非屬醫療性質,依規定不得列舉申報扣除。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趙億豐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5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4-29 更新日期:2020-04-29 點閱次數:28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