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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財產權利及租稅義務,確保國家財稅徵收及工商管理之公共利益,記帳士法第34條明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除符合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完成每年24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代理業務者外,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13條規定,記帳士之專屬業務包括1.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2.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3.受理稅務諮詢事項、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及5.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如未具資格而擅自執行上開1~4項業務,該執業者可能面臨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受處分達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另未具記帳士資格而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者,將面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若經查獲後3年內再犯者,將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呼籲,未具記帳士資格而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行為,不僅損害合法記帳士專業權益,也有可能誤導納稅義務人錯誤申報、升高稅務風險,經國稅局查獲除會被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爰請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勿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分機8036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8-08 更新日期:2025-08-08 點閱次數: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