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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籲正確申報防疫物資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自110年5月以來,我國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國內感染事件,市場上對防疫物資需求大增,由於防疫物資包羅萬象,海關均按實到貨物之材質、功能、應用原理,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解釋準則及類章目註相關規定核列稅則號別。
    關務署說明,近來商民詢問之防疫物品主要有,零售包裝之免疫原理檢測快篩試劑組,宜歸列稅則號別第3002.15.00號「免疫產品,具有劑量或零售包裝式樣者」,關稅免稅,屬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之項目;零售包裝之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試劑組(PCR),宜歸列稅則號別第3822.00.90號「其他診斷或實驗用有底襯之試劑及診斷或實驗用之配製試劑,不論是否有底襯,不包括第3002節或第3006節所列者」,第一欄稅率5%,兩者進口時均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同意文件。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HFNC),宜歸列稅則號別第9019.20.90號「其他治療用呼吸器具」,關稅免稅,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之項目,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動力空氣濾淨式呼吸防護具(PAPR),宜歸列稅則號別第9020.00.90號「腰掛動力空氣濾淨式呼吸防護具」,第一欄稅率3%,無輸出入規定。
    關務署最後強調,因應COVID-19疫情嚴峻,商民對於防疫物資需求遽增,為加速貨物通關,海關業實施稅則預先審核制度,商民可於貨物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相關資訊,向各地區海關申辦。

新聞稿聯絡人:李成致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16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07-28 更新日期:2021-07-28 點閱次數:7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