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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籲請進口人應依規定正確標示產地,確保通關順暢

高雄關表示為維護國內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特別提醒進口業者,進口貨物務必依規如實標示產地,切勿有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偽標或使人誤認產地之行為,一經查獲,除影響通關時效,亦將遭致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依貿易法裁處,如有故意偽標者,更面臨刑法第255條刑事追訴,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因小失大。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貿易法第17條規定,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行為。另依貿易署現行公告,進口列屬稅則第61、62章紡織品、第6115節襪子、第63章毛巾與非醫用口罩、第64章鞋類、第69章陶瓷面磚及第94章寢具等貨品,進口時即應正確標示產地,其他進口貨品雖未強制規定應標示產地,若已於貨上標示產地,即不得有標示不實情事。目前通關最常見產地標示不實違規態樣,多屬進口貨品上未標示原產地,卻標示臺灣國內廠商的名稱與地址或其他同義文字描述,容易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為臺灣製造,有使人誤認產地之虞,類此違規情事,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進口業者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導致通關延宕及蒙受損失。

高雄關呼籲,產地標示是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評估品質及做出購買決策的重要依據,進口業者在通關前務必審慎確認商品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規定,若對標示方式有任何疑慮,亦可主動向貿易署或海關諮詢,以確保貨物通關順暢並避免觸法受罰。

擬稿單位:高雄關小港分關
承辦人:劉稽核
電 話:07-823730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進口貨應依規標示產地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6-10-28 更新日期:2026-10-28 點閱次數: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