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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財產予宗教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之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該受贈單位須為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生前以「買賣」原因移轉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A地予某宗教團體之管理人乙,甲不幸身故後,經該局審理時,發現移轉A地之價金,漏未申報列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主張A地是該宗教團體以借名登記方式將所有權登記甲名下,並提出甲之遺囑,表示其名下所遺之土地,皆將會遺贈予該宗教團體之管理人乙,只是生前即先行移轉,可資證明是借名登記。惟繼承人無法提示A地購入時買賣相關資料及金流,所主張借名登記事證不足;另因乙是宗教團體之管理人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尚無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應依遺贈稅法第7條但書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核定乙應納贈與稅額35.6萬元[(贈與總額600萬元-贈與當年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該局呼籲,個人捐贈財產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時,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劉小姐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25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9-01 更新日期:2026-09-01 點閱次數: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