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全部代價均為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提供汽車租賃服務,於114年間將汽車出租予乙公司,乙公司於租賃期間發生碰撞致有損傷,須賠償甲公司維修費用80,000元,甲公司取得賠償收入是因提供汽車租賃勞務所衍生之賠償款,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賠償收入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