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欠繳稅款,稽徵機關得依法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如已出境者,於其再度入境時,須繳清欠繳稅款後始准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荷蘭籍甲君於111年度受僱於某外商機構在臺分公司,欠繳綜合所得稅150萬餘元,該局依法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惟當時甲君早已因公司調職而離境。嗣甲君入境出差欲出境時,於機場遭攔阻,立即電洽該局表明願意繳清稅款,惟其在臺已無銀行帳戶,亦無足夠現金可資完稅,經該局告知可以參加我國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繳納,然甲君所持信用卡非屬參加我國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只能眼見預訂飛機離去。幾經波折,終倖尋得在臺友人支援代為繳清稅款,該局即向內政部移民署解除甲君之出境限制,甲君終得順利返國。
該局提醒,外籍人士如有應納稅捐,仍應如期繳納,以免遭禁止出境,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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