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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
(二)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三)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350萬元……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

該局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內,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被繼承人遺產稅款。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12-19 更新日期:2025-12-19 點閱次數: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