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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2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09)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至31日開徵,10月31日適逢假日,繳納期限依規定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署說明,一般自用車輛於每年4月1日開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納稅義務人可以從行車執照分辨車輛係自用或營業用。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繳款書,由地方稅稽徵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尚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1月2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納稅義務人未於今年12月31日前繳清今年使用牌照稅,倘於110年1月1日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該署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於今年3月25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可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富琪
聯絡電話:(02)2322814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0-09-23 更新日期:2020-09-23 點閱次數: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