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1)日第3950次會議討論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2千元措施(下稱本措施)實施期間至116年12月31日,並增訂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1次,以2年為限。
財政部說明,本措施自108年6月15日起實施,歷經2次延長實施期限(各2年),截至114年3月底,已退還減徵節能電器約1,271萬臺,減徵稅額約211億元。據經濟部評估,本措施有助於我國2050淨零轉型,達成「能源效率極大化」之目標,且因應114年及115年起將相繼實施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並促進家電產業升級之必要,因此延長本措施實施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並增訂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1次,以2年為限,透過滾動檢討實施成效方式,讓政府資源做有效使用。
財政部表示,將會同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法案,期早日完成修法,無縫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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