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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內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生意不佳,未購買114年9-10月統一發票,該期亦無銷售額,於114年10月15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14年10月15日起暫停營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已申請停業,並未購買114年9-10月統一發票且當期亦無銷售額,未於114年11月15日前申報9-10月期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12月10日始申報(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新臺幣1,200元。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逾期遭加徵滯(怠)報金。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張雅青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0

撰稿人:張玲綾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12-26 更新日期:2025-12-29 點閱次數: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