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稅調查案(下分別稱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且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財政部公告自114年7月3日起對上述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關務署說明,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4年6月26日第62次會議審議決議,初步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相關廠商臨時課徵稅率如下:
啤酒反傾銷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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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廠商名稱 |
臨時課徵稅率 |
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雪津(漳州)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武漢)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東南銷售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
33.85% |
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 |
13.13% |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
64.14% |
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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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廠商名稱 |
臨時課徵稅率 |
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寶鋼湛江鋼鐵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上海梅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
16.90% |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
20.15% |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初步認定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中案件)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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