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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加直銷於108年度銷售商品,申報綜所稅時如何計算營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參加人甲君108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4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600,000元,除經查明甲君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29,070元〔600,000×(400,000-77,000)∕400,000〕×6%,併計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余曜吉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6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2-18 更新日期:2020-02-18 點閱次數:19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