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中區國稅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 符合情形 | 說明 |
| (一)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
| (二)經長照評估屬第2級至第8級並實際使用服務者 | 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實際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 |
|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達一定天數者 | 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符合勞動部於114年7月31日公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病症或病況項目(如附表),如未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可持醫師診斷證明書及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另外,長照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