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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實施事後稽核前先輔導廠商守法自評,共創徵納雙贏

基隆關表示,海關依「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第6點第2款規定,對放行翌日起6個月內的進口貨物實施事後稽核前,發函檢附「廠商守法自評表」及「海關政令宣導資料」輔導廠商守法自評。

基隆關說明,廠商依「廠商守法自評表」逐條檢視是否符合相關法令,檢核進口貨物相關帳冊及各類單證是否於申報進口報單時出現違失或錯誤,降低對相關法令不熟悉而致違章受罰風險,並提高廠商知法及守法觀念。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海關政令宣導資料」詳列免罰及減輕處罰規定,倘守法自評發現原申報錯誤,向海關主動陳報並提供違章事證,因而確定其違章情事者,經補繳稅款及利息後,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3規定,於陳報範圍內免受處罰。此外,若廠商經海關通知事後稽核後,主動陳報或提供違章事證,或能克盡協力義務配合調查,協助查獲違章並符合一定要件,得依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減輕處罰。

基隆關呼籲,廠商接獲海關事後稽核輔導守法自評通知,應確實檢核進口貨物相關交易單證資料,若發現申報錯誤主動向海關陳報並提供違章事證,克盡協力義務則可能減免高額罰鍰,共創徵納雙贏。

聯絡人:機動稽核組張育誌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524

海關實施事後稽核前先輔導廠商守法自評,共創徵納雙贏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5-09-16 更新日期:2025-09-16 點閱次數: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