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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網站建置「國有土地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問答」專區供外界瞭解

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及相關子法已明定「減量額度」之名詞定義,「碳權」一詞係我國國內俗稱,混用於多種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制度中,國際並無此用語,為避免外界混淆,國產署網站建立「國有土地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問答」專區提供相關問答供參,以利各界瞭解國有土地產生減量額度定義及屬性,並助於日後減量額度相關案件推動與執行,與世界同步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國產署表示,為釐清碳權定義及是否屬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權利財產等事宜,財政部113年1月18日邀請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環境部、經濟部、農業部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氣候法第3條第13款規定之「減量額度」即民間俗稱之「碳權」,該減量額度係依氣候法所為行政管制措施而衍生經認可之公法上權益,與國產法規定之「權利」屬性不同,非屬國產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權利」財產。故國有土地產生之「減量額度」,非屬國產法定義之國有「權利」財產。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針對機關、民眾常詢問之「碳權之定義為何?是否有相關法律定義?」、「國有土地產生之減量額度是否為國產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權利財產?」及「因應氣候環境變遷,配合國家淨零轉型目標,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如何提供他人造林使用,由造林人取得氣候法第3條第13款規定之減量額度」等議題,已於國產署網站「國有土地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問答」專區有相關說明內容,未來將持續就外界對國有土地減量額度等議題之疑問,彙整相關問答內容置於該專區供外界查詢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丁科長士芬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131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布日期:2024-04-29 更新日期:2024-04-29 點閱次數: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