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今(10)日媒體報導海巡人員查緝私菸涉嫌詐領獎金案,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11條規定,違規菸酒案件於法院判決或由承辦之地方政府行政處分確定後,始由各該地方政府逐案函報財政部申請發給獎勵金。
財政部表示,地方政府請領獎勵金時,應檢具載有查獲私菸數量及違法器具等之現場處理紀錄表、判決書或裁處書及請領獎勵金案件查詢回傳表等具體違法事證,該部依據其沒收或沒入私菸數量及市價等相關違章事證計算核發獎勵金。此外,為避免查獲之私菸原料及器具再度流供非法用途,財政部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確實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規定辦理沒收或沒入後,儘速銷毀。
另據海巡署偵防分署於今日發布新聞之說明,該分署已啟動內部調查程序,全面清查及加強法紀教育,杜絕類案再生。財政部亦將賡續責請地方政府依法查處及嚴謹處理違章案件,以遏止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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