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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裝配氟氯碳化物(CFCs)冷媒系統車輛,應先取得環境保護署輸入許可

為防止造成極端氣候變遷,世界各國均致力控制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及排放,基隆關發現近來部分進口舊汽車的空調系統,仍是使用R-12等氟氯碳化物(CFCs)冷媒系統,該關提醒,舊汽車的進口人應確認貨物於國外裝船出口前已改用非氟氯碳化物(CFCs)冷媒系統,或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輸入許可,以免無法進口甚至觸法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雖未載明車輛有輸入簽審規定,惟依據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裝配有氟氯碳化物(CFCs)冷媒系統的機動車輛係屬列管產品,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禁止輸入。因國外年份較久的車輛尚有使用CFCs的情形,請廠商或ㄧ般民眾進口時多加注意。

    基隆關指出,進口裝配氟氯碳化物(CFCs)冷媒系統的車輛如未取得環境保護署的輸入許可,即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該關籲請進口人進口舊車輛前,應先與車輛原廠或出口商確認是否已換裝成非氟氯碳化物(CFCs)冷媒系統,以免輸入時涉及違章情事。

 

聯絡人:五堵分關王良偉股長   電話:(02)86486220分機2711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2-01-11 更新日期:2022-01-11 點閱次數:2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