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下分別稱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財政部於114年11月27日公告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4年7月3日實施,為期5年,課徵對象及稅率如下:
| 啤酒反傾銷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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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廠商名稱 |
稅率 |
| 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雪津(漳州)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武漢)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百威東南銷售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
31.30% |
| 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 |
19.13% |
|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
51.94% |
| 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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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廠商名稱 |
稅率 |
| 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寶鋼湛江鋼鐵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上海梅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
16.10% |
|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
20.15% |
關務署說明,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自114年7月3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經財政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另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啤酒反傾銷稅案部分進口商之進口貨物經財政部及經濟部認定進口商明知或可得而知國外出口商正進行可能造成損害之傾銷,且於短時間內大量進口致損害我國產業,可能嚴重破壞反傾銷稅之救濟效果,符合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42條第3款規定,並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決議,應對該等於114年4月4日至同年7月2日(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日前90日內)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補充說明,涉案貨物進口商已繳納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高於依核定課徵稅率算得之稅額者,將依實施辦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退還其差額。
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之課徵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現行課徵項目或近年調查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報告)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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