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如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過戶,應如何填報所得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某公司會計小姐詢問,其公司租屋之房東往生,名下房產尚未完成過戶登記予繼承人,則公司按月匯付之租金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該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1棟,甲君嗣於107年2月28日往生,A公司持續於每月1日匯付至甲君遺留銀行帳戶之租金50,000元,仍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但該所得之繼承人不明前,可先不用填發憑單,等到108年8月31日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予繼承人乙君時,A公司再將107年3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間給付之租金,以乙君為所得人填發108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併入乙君將該所得過戶或領取之年度課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報後才發現所得人死亡導致憑單填報錯誤,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事宜。【#310】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董景德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劉佳雯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1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9-10-28 更新日期:2019-10-28 點閱次數:8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