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日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2千元措施(下稱本措施)的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本措施自108年6月15日起實施,歷經2次延長實施期限(各2年),截至114年5月底,已退還減徵節能電器約1,316萬臺,減徵稅額約218億元。鑑於本措施有助於我國2050淨零轉型,達成「能源效率極大化」之目標,且因應114年及115年起將相繼實施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並促進家電產業升級,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延長本措施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第11條之1修正案期透過減稅措施,減輕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之負擔,提高購買節能電器意願,以達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該部將於修正公布後加強宣導,俾確保民眾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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