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善用關務署查詢服務 以掌握貨物復運出口、復運進口免稅優待資訊

基隆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52條及第53條規定,合於法定免稅要件之貨物,進口貨物在期限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而出口貨物於期限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廠商申請復運出、進口免稅案件,除條文所列舉物品項目外,可至關務署網站查詢,其他由財政部曾專案核准免稅案件清表(下稱清表),瞭解更多適用稅款優待的品項。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52條規定,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例如:經查詢清表,宮廟自國外進口神轎、神尊、涼傘及大旗,於國內進行宗教文化交流活動後原貨復運出口,可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申請免稅。

基隆關指出,依據關稅法第53條規定,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1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亦免徵關稅。例如:出口樣車,展示後原貨復運進口,可依關稅法第53條規定申請免稅。

基隆關提醒,為利廠商查詢參閱,清表已公告於關務署網站〔路徑:首頁/法令規章/關務法規,勾選「財政部核定免稅清冊/復運出口貨物」(即關稅法第52條免稅案件)或「財政部核定免稅清冊/復運進口貨物」(即關稅法第53條免稅案件)〕後查詢,即可掌握復運出、進口貨物免稅最新資訊。

聯絡人:五堵分關李任右股長    電話:02-8648-6220分機2221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3-12-19 更新日期:2023-12-19 點閱次數: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