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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強調我國原產並輸往歐盟之腳踏車,出口報關時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

         自行車產業為我國重要產業,為防杜中國大陸產製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偽標臺灣產製輸往歐盟,規避歐盟課徵之傾銷稅及平衡稅,影響我國自行車產業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8年10月28日貿服字第1080152296號公告,自108年11月11日起,我國產製之腳踏車產品輸往歐盟應於貨品放行前,依原產地證明表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

高雄關表示,屬經濟部公告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輸出規定代號「480」等8項我國產製之腳踏車產品輸往歐盟時,出口人應向簽發單位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證明書,檢附於出口報單,並依前揭公告,注意下列事項:(一)出口報單內容應依產證內容填報。(二)單一證號產證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始得據以放行。(三)產證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二組

電話:07-8237581

 

新聞稿聯絡人:張高財

電話:07-5628219

手機:093827575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9-11-05 更新日期:2019-11-05 點閱次數: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