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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可主張遺產稅扣除的權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性質為債權請求權,並非物權請求權,該項請求權價值,於列入遺產核課遺產稅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另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主張扣除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就該項相當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財產,繼承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履行動產交付(具體之移轉事實證明)或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已辦妥移轉登記之所有權狀或登記簿謄本),並將移轉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國稅局備查,以免遭追繳稅賦。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科長素珠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 鄧昌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4-29 更新日期:2020-04-29 點閱次數: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