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使民眾瞭解上開規定,列表如下:
| 支出項目 |
能否列報扣除 |
認列條件 |
證明文件 |
| 一般醫藥及生育費 |
可以。 但必須減除受有政府補助或保險給付部分方可列報。 |
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者為限。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如依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醫藥及生育費金額列報減除,可免附其繳費單據) |
| 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 |
可以。 但必須減除受有政府補助或保險給付部分方可列報。 |
1.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 2.非屬上開機構,惟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 |
1.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同上) 2.補助核撥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補助通知書。 |
| 非醫療性質支出 (如美容整形、營養品、健檢費、文件費等) |
不可 |
非屬醫療必要支出,不符列報規定。 |
該局舉例說明,李太太於114年度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共支出新臺幣(下同)33萬元,其中包含3萬元的營養補充品費用,且該療程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補助10萬元,則在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上開療程可列報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20萬元(即33萬元-3萬元營養補充品-10萬元政府補助)。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非健保特約醫院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主管機關核准補助通知書或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以供稽徵機關核認,但已受政府補助或受領保險給付部分,則不能再申報扣除。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毛美玲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50
撰稿人:王信雄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67